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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与秦某某科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进行了离职前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故被告在双方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原告已经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未按时支付的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离职前健康检查结论未见异常,且在原告其后的检查鉴定过程中,相关诊断及鉴定结论,原告均不构成职业病,故原告离职后产生的各项检查诊断费用应由其个人负担。年休假工资、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病假、事假扣款并支付病假工资、未给原告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损失、未依法按原告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差额损失、年终奖、因诊断职业病被降低的工资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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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索坤玻璃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于2012年12月25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索坤公司的劳动关系,索坤公司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无异议,本院认定张某与索坤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关于索坤公司主张的不予办理并缴纳2003年9月至2012年12月25日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因养老保险金的补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关于索坤公司主张的不予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张某2011年9月25日发生工伤,索坤公司已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故应由索坤公司支付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索坤公司应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56元(3014元/月×4个月)。关于索坤公司主张的不予支付张某住院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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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所受伤为工伤,被告所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的事实,已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被告应获得工伤待遇。原、被告对于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工伤待遇数额现不得而知,原、被告是否同意工伤保险核报的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得而知,因此,本院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审理,原、被告应当互为配合到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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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0日李金成在五粮液酒店公司工作时受伤,并经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金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五粮液酒店公司未给李金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由五粮液酒店公司向李金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下列具体项目中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李金成主张双方应保留劳动关系,虽然李金成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也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李金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作为仲裁请求提出,而仲裁裁决在李金成、五粮液酒店公司起诉后就已失效,现李金成在起诉时变更请求,要求与五粮液酒店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也未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保留劳动关系,五粮液酒店公司不再向李金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关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否向李金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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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1年6月20日李金成在五粮液酒店公司工作时受伤,并经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金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五粮液酒店公司未给李金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由五粮液酒店公司向李金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下列具体项目中分析认定如下:关于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李金成主张双方应保留劳动关系,虽然李金成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也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李金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作为仲裁请求提出,而仲裁裁决在李金成、五粮液酒店公司起诉后就已失效,现李金成在起诉时变更请求,要求与五粮液酒店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也未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保留劳动关系,五粮液酒店公司不再向李金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关于五粮液酒店公司应否向李金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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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姜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上诉人姜某某所受之伤,已于2015年11月24日,经秦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030046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属于工伤。并于2016年3月25日,经秦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秦劳鉴2016年0241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其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伤后8个月。上诉人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并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故该鉴定结论已发生法定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姜某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秦某某永某物资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姜某某不是其职工,其不承担被上诉人姜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一审法院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判决论述及数额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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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五粮液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李金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李金成受伤并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争议,现在主要争议是李金成与五粮液酒店公司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李金成主张双方应保留劳动关系,虽然李金成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也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仲裁裁决和诉讼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李金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五粮液酒店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五粮液酒店公司主张双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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