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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任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5年11月2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任全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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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促成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委托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但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符合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5年10月5日开始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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