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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吉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对于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故本案在仲裁裁决结果范围内进行审理。(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该条规定,本案被告杨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不予支持。(二)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故对于杨某要求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2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三)按照职工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75天,被告杨某若每月工作天数超出21.75天的应视为加班。原告安排被告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原告应向被告杨某支付双休日双倍工资差额合计4161元及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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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职工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其造成的损失。关于原、被告劳动关系是否在1998年9月解除的问题。原告提供的前后衔接的劳动合同、1998年9、10月份连续的工资表以及连续工作15年鼓励荣誉证书,足以认定原告自1986年3月至今不间断的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提交的书面说明、个协辞退人员生活补助发给表,亦能认定原告于1998年9月领取了个协辞退人员生活补助费3579.6元。但原告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行为并未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解除,原、被告仍然实际履行着先前的劳动合同并持续至今。基于此,原告主张被告为其缴纳1998年10月之前养老保险费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领取生活补助费3579.6元亦缺乏了事实依据,该笔款项应返还给被告。退一步来讲,即使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曾于1998年9月解除,亦不能免除被告为原告之前在其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法定义务为原告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为了退休后顺利享受养老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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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军与北戴河明某不夜城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员工登记表和市区内企业工人流动审批表可以证明原告于1993年3月从北戴河金山宾馆调入明某不夜城工作,应认定原告在1993年3月开始与明某不夜城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于1997年3月离开明某不夜城后,双方并未明确解除劳动关系。1999年8月,明某不夜城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200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明某不夜城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为原告与明某不夜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本案被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原告下发《关于补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领取人事档案的通知书》后,原告针对该通知向被告复函不认可其安置,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自此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申请仲裁的时间应从2010年12月27日起计算一年,但原告王铁军直到2014年才到劳动部门以本案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该劳动争议经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050元后,被告并未向法院起诉,应视为对该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在被告认可的范围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050元,对被告在诉讼中以原告全部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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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范金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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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9年被告东山街道招用原告王某某时,王某某年满57岁,且已于55岁时在北戴河区领取养老保险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劳动争议解决纠纷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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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2009年录用原告做清扫员,与原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付某某陈述其62岁(2014年)实际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2014年6月之后原、被告之间用工性质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在2009年至2014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自2014年原告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该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设定应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就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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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前,已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故本案原、被告间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成 审 判 员  魏军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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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007年至2011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即使原告在此期间在被告处工作过,原告承认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至2014年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工作,间隔3年多,被告认为其未在法定期限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观点成立。2014年8月,被告协议招用原告做小区清扫工作,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16年12月,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安排原告工作的事实清楚。双方的主要争议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清扫工作时已年满69周岁,原告承认其在2014年8月到被告处工作时已按国家政策享受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显然是劳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双方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且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主张双方在2014年至2016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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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同元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被告协议招用原告做小区清扫工作,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16年12月,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安排原告工作的事实清楚。双方的主要争议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清扫工作时已年满63周岁,原告承认其在60周岁已按国家政策享受了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显然是劳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以此提出的各项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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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园林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自2003年起至2014年期间,每年绿化季节到被告处做绿化工作。2009年双方签订以完成季节性的绿化等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2009年12月29日原告开始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2009年12月29日之后原、被告之间用工性质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9年原、被告解除当年劳动合同时,原告应在一年之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4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超申请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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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自2001年9月到被告单位工作,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曾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2011年8月原告开始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终止,此后原、被告之间应为劳务关系。(一)对于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原告于2011年8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于原告主张的节假日等加班工资问题,因原告仅负责自己责任区域的清扫工作,并无工作时间限制,没有考勤记录,即便按原告自己所说每天工作6小时,即便每周全勤也不过42小时,且原告对加班主张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三)对于原告主张未办理养老保险要求被告支付退休金或赔偿损失问题,原告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是否能够补缴以及不能补办造成原告具体损失数额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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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自1999年11月开始在原单位参保至2008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便在退休前一年到被告单位工作,与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故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文秀 书记员: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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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16年1月30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按照协议将经济补偿金支付原告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即已解除,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补发原告自2014年4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补发原告法定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于此部分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未依法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267300元,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依法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补办,被告应对原告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且原、被告所达成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故对原告该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的数额过高,应当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失业保险管理所向本院出具说明中确认的16760元为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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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金通航空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自2008年9月到原告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4年暑期过后因招生困难,原告学校停止办学,让被告到北京总部工作,被告提出想到河北外院工作,双方因更换工作岗位协商未果而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应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满六年,经济补偿金应为24000元(6年*4000元)被告提出原告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告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第四十六条(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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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粤浦项(秦某某)马某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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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中粤浦项(秦某某)马某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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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学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贾学彬系天业通联公司模具车间副主任,其没有保存设备配件的工作职责。关于配件的来源,贾学彬仅提供了书面证人证言,因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故不能证明其主张。即使贾学彬陈述属实,其在2013年5月接收配件后,应当及时上交公司。贾学彬称库房工作人员拒绝接收配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天业通联公司发现配件丢失的情况后,召开了矿车盘点会议,贾学彬当庭承认其参加了会议,后又予以否认,称在2015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向其调查之前,其对公司配件丢失的事情并不知晓,但其2015年2月15日即向公司交还了配件,故其陈述明显前后矛盾。天业通联公司对设备、配件的出库、退库有明确规定,贾学彬的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天业通联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故天业通联公司解除与贾学彬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贾学彬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天业通联公司提供的贾学彬工资明细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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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学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贾学彬系天业通联公司模具车间副主任,其没有保存设备配件的工作职责。关于配件的来源,贾学彬仅提供了书面证人证言,因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故不能证明其主张。即使贾学彬陈述属实,其在2013年5月接收配件后,应当及时上交公司。贾学彬称库房工作人员拒绝接收配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天业通联公司发现配件丢失的情况后,召开了矿车盘点会议,贾学彬当庭承认其参加了会议,后又予以否认,称在2015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向其调查之前,其对公司配件丢失的事情并不知晓,但其2015年2月15日即向公司交还了配件,故其陈述明显前后矛盾。天业通联公司对设备、配件的出库、退库有明确规定,贾学彬的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天业通联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故天业通联公司解除与贾学彬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贾学彬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天业通联公司提供的贾学彬工资明细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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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秦某某金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称其工资为年薪税后40万元,被告不能提供原告工资方面的证据,故应以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准,即原告工资应为每月33333.33元。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召开会议,明确告知原告放假至2013年2月底,放假期间,公司不干涉劳动者自谋其他职业,到期未接到单位聘任通知的人员,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原告在2013年春节前未接到被告的聘任信息,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3月1日起解除。2013年1月至2月底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工资,尚欠原告工资为21647.50元[(33333.33-25000)元×2个月+(333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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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某系天业通联公司采购人员,其工作职责系按照天业通联公司的生产计划采购相关设备,没有规章制度规定其应负责问题配件的邮寄返厂工作。天业通联公司对配件的出库、入库有明确规定,杨某向天业通联公司交还的换挡器价值3万元左右,其没有证据证明该换挡器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杨某所述真实,生产厂家业务员已于2013年9月明确拒绝维修该配件,其亦应当将配件及时交还给公司。天业通联公司在2015年2月9日场内资产盘点时发现有配件丢失,报警后,杨某才委托同事交还配件,杨某的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但其亦未证明持有该配件具有合法性。故天业通联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天业通联公司无需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天业通联公司未支付杨某2015年2月、3月工资,应予支付。天业通联公司未提供工资表、考勤表,杨某2015年2月、3月工资参照其前12个月平均工资每月4752.35元计算,即9504.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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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海与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招用叶金海从事报纸发行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均应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叶金海支付经济补偿金207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叶金海以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应向叶金海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叶金海的工作期限,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显示叶金海的工作期限为2001年8月至201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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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海与河北燕某资讯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招用叶金海从事报纸发行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均应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是否应向叶金海支付经济补偿金207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叶金海以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河北燕某咨询广告公司应向叶金海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叶金海的工作期限,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显示叶金海的工作期限为2001年8月至201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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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秦某东大街屠文学鞋店与张苗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港区秦某东大街屠文学鞋店与屠文学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店铺经营信托书》,该证据能够证明北京钲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原告的实际控制人,海海港区秦某东大街屠文学鞋店作为原告是适格的。被告张苗苗作为原告的店长,负责该店的销售工作,其也认可原告诉请的部分销售款项未返还给原告,未返还的原因是原告未支付工资所致。由于返还货款与支付工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未支付工资的问题,被告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对原告要求被告张苗苗返还卖鞋款686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按约定给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其自身存在过错,对于其要求被告支付关于占有货款期间的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苗苗称,其认可尚欠原告卖鞋款65500元未返还,另2767元是样品或残品鞋的差价款,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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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奥科宁克亚某投资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综合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以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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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秦某某修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元、2017年7月工资1900元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双休日加班工资问题,本院具体分述如下:根据庭审调查,可以确认的是:原告从事保安工作,实行上12小时休24小时倒班工作制,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倒班工作制,轮流值班上岗工作,综合原告的工作性质夜间值班处理突发事件,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无法准确区分,工作强度不大的特点,原告轮流值班上岗不能等同连续工作12小时,原告实行倒班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每月工作时间约240小时,但不能据此推导全年每个双休日必然存在在岗加班的事实。原告的工作应属于值班性质。并且,原、被告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约定月基本工资1900元,故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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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与康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要求给付工资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主张该工资的发放属于国企改制问题,由政策查控,不属于法院和仲裁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要求给付的生活费发生在原告改制之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此期间其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改制,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康某某支付生活费问题,本案中,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1、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字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原、被告协商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康某某只能就2016年11月30日之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权利。而协议书中双方已就2016年9月30日前存在的关于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工伤待遇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再提出相同或者类似的主张;被告也未提供其存在受到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证据,且该协议是在被告申请仲裁后双方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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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秦皇岛市英荘李家餐饮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请求给付的劳动报酬523.07元、工服押金8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由原告签字的书面协议一份,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属于劳务合作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承担责任,且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原告虽主张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虽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但原告起诉后仲裁裁决就已失去效力,且被告提供的协议书足以反驳裁决书认定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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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燕某恒远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原告系以被告温某某偷拿秦某某宏正机电有限公司摆放在外面的花盆及种子,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首先,被告否认偷拿秦某某宏正机电有限公司花盆及种子的事实,主张系秦某某宏正机电有限公司的经理给的;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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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秦某某中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金2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已经为原告交纳了失业保险,原告未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生育津贴差额12299.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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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与秦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举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所举之证据及双方分别对对方所举之证据的质证意见,可以认定如下事实:一、原告于1995年5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其于2007年12月25日以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为由向被告提出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申请,但被告不同意;二、在原告提出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申请被被告拒绝后,双方继而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同时要求原告与秦某某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原告以秦某某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三、原告可能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按照被告的意见行为的,但最终形成的客观事实是原告在被告于2007年12月24日制作的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上签字和按手印,并且领取了被告向其发放的经济补偿金42978元,而后原告与秦某某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秦某某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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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双方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分述如下:一、李某某与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是否拖欠李某某工资及数额问题。李某某主张其与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拖欠李某某工资,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秦皇岛银行李某某工资卡的账户对账单、《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统计表》、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原负责人何先财出具的拖欠工资承诺,结合本院向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原负责人何先财调查情况,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系受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所招用。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秦皇岛分公司否认与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反驳证据系李某某在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原负责人何先财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揽的其他工地工作的材料,而对此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原负责人何先财并未予以否认,但何先财称系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派往其他工地的,对此,本院认为,李某某被派往其他工地,是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行为,不能以此否认李某某与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如果因借用员工支付费用产生纠纷,属于借用公司与派往公司之间的问题,对于员工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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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丽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分述如下:一、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存在,原告主张被告是临时工,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拒绝,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被告单方原因造成,因此,不应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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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其一直在被告处上班至2014年5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故其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得到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情形应属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系因被告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工资减少系因岗位变更导致,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故本院对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差额问题,原告工作时间玩手机违反了被告单位《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单位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调岗,并无不妥。原告按新岗位领取工资,低于原岗位工资,并不存在被告拖欠其工资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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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培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亚鼓棒球公司没有为朱培英缴纳社会保险,朱培英在申请仲裁时以此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亚鼓棒球公司应向朱培英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系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提供的朱培英于2014年2月13日写的“老板,我们明天回去,我老公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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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亚鼓棒球公司没有为於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於某某在申请仲裁时以此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亚鼓棒球公司应向於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系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提供的朱培英于2014年2月13日写的“老板,我们明天回去,我老公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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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秦某某秦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假日酒店劳动争议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2004年9月9日至2012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容置疑,双方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解除手续及相应的义务。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分述如下: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系因其所在部门取消而被被告辞退离职,原告现未要求继续工作,即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同意,属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被告辩解原告到2010年已达到50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并已超过仲裁时效,其不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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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鼎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松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分述如下:一、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主张统一由原告公司人事部门代签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被告对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并未提交被告授权公司代签劳动合同的相应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关于被告的工资标准问题,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每月应当有工资表记载发放数额,原告公司作为工资表的持有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工资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被告提交的2013年11月及2014年1月、2月工资表虽系复印件,但数额与被告自述基本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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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国贸饭店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综合分析认定。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绩效工资问题,就该问题原告主张只拖欠5546元,并非仲裁裁决的数额,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原告承担已足额向被告发放工资、绩效工资及发放工资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供了《国贸饭店委托经营合同》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已足额向被告支付了2011年4月、2013年4月、5月、6月工资及不应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绩效工资4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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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国贸饭店有限公司与苗志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综合分析认定。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绩效工资问题,就该问题原告主张只拖欠3788元,并非仲裁裁决的数额,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原告承担是否向被告发放工资绩效工资及应发放工资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供了《国贸饭店委托经营合同》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了2013年4月、5月、6月工资及不应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绩效工资4000元,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关于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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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国贸饭店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首先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双方之间为承包关系,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虽签订了《国贸饭店委托经营合同》,但2013年4月19日原告向彭某某作出的《关于督办国贸饭店承包方恢复消防系统的决定》显示被告为内部承包方,故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属于内部承包,系公司经营方式的一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且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国贸饭店人员安置会议中,也对被告彭某某进行了安置,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应认定原告与彭某某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彭某某支付2013年4月22日至30日、5月、6月拖欠工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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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国贸饭店有限公司与王中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综合分析认定。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绩效工资问题,就该问题原告主张只拖欠3000元,并非仲裁裁决的数额,被告认可仲裁裁决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原告承担是否向被告发放工资绩效工资及应发放工资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供了《国贸饭店委托经营合同》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了2011年4月、2013年4月、5月、6月工资及不应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绩效工资4000元,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绩效工资。关于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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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聘用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名称、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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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张某某的离职时间以及离职的原因问题,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参照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秦皇岛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离职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张某某主张其2012年4月12日离职。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秦皇岛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该证明显示被告秦皇岛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原告张某某缴费到2012年3月份,被告秦皇岛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解月底发放原告张某某工资,下月初缴纳上个月的社保费,才出现原告张某某2012年1月16日离职以后被告公司仍然为其社保缴费到2012年3月份的情况,被告公司所述相互矛盾,缺乏理据,因此,本院采信原告张某某的主张,认定原告张某某工作至2012年4月12日离职。关于原告张某某离职的原因,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出、除名、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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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三)项  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998年12月27日期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虽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后附随义务,不能以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否认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事实。原告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其提交了卢兴无及闫明柱书面证言,卢兴无及闫明柱书面证言虽证明原告被借调,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曾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工作,但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不能作为案件定案依据,而本案原告申请的二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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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某某彬彬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劳动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5500元问题。首先,应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原告是否存在违纪行为即“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8月16日期间累计旷工36天”“8月22日至今处于旷工状态”存在争议,本院就此予以分述:1、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8月16日期间原告生病向被告请假并提供了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被告以负责人无权全部批准原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上标注的假期,产生了旷工36天,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生病并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此证明批准假期,批准权限是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故对被告主张此期间原告旷工36天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所依据的“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8月16日期间累计旷工36天”不成立;2、2011年8月22日至2011年11月3日未上班是否属于旷工问题,被告称原告未请假,属于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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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秦皇岛市英荘李家餐饮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被上诉人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此被上诉人提交《劳务合作协议》。但该协议约定,上诉人必须遵守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完成被上诉人安排的工作任务,工资薪酬为完成工作27天后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所从事的厨师工作为被上诉人的餐饮业务组成部分,且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上述内容及事实符合原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另,本案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已裁决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本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应视为被上诉人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认可。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名为劳务合作,实为劳动合同,故对上诉人请求确认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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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秦某某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上诉人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车票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上诉人曾在2017年6月19日到被上诉人处索要拖欠工资的事实。而本案申请仲裁时效应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生效之次日即2016年8月30日起算一年之内。上诉人自2017年6月19日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中断,故上诉人的仲裁请求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拖欠其2014年至2015年工资97410元问题。由于上诉人的仲裁请求未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且被上诉人认可拖欠上诉人2014年至2015年工资9741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拖欠工资赔偿金114213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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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显示王某某的退休时间为2015年1月,王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且王某某于2015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一审判决将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上诉人王某某退休之日(2015年2月)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16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未提交其未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或存在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的充分证据,故一审认定上诉人于2016年7月16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亦无不妥。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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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兴、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高国兴主张上诉人交警支队支付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及节假日工资赔偿金383940元问题。高国兴在仲裁及一审阶段的请求是支付其节假日工资及赔偿金383940元,二审增加交警支队支付其待岗期间工资的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上诉人高国兴主张交警支队支付其节假日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一审判决论述恰当,且高国兴不能提供该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本院对高国兴主张节假日工资及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交警支队主张不与上诉人高国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诉人高国兴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证明》,能够证明其符合与交警支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诉人交警支队虽对《证明》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一审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交警支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上诉人交警支队与上诉人高国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高国兴提出的由交警支队补交其社会保险费问题,上诉人高国兴对该项并未提出明确的上诉请求,但在上诉理由部分进行了说明,一审判决对该项适用法律及论述并无不当,上诉人高国兴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另,关于上诉人交警支队上诉请求对证据《证明》的鉴定费14000元由高国兴承担问题,上诉人高国兴对存在该笔费用及数额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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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与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与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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