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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美丽与马某、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驾驶冀C×××××号小型客车与原告方美丽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美丽不承担责任,因此被告马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所有的冀C×××××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赔偿1203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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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致原告张某某受伤,对原告张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张某某主张医疗费73929.54元,提交了费用票据等证据,其中助行器等为收据,非正式票据,不予认定,经核实其他票据,医疗费73297.54元,应予认定;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原告主张误工费,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参照河北省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应为14846.20元(38161元÷365天×142天,从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原告主张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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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马文举、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某驾驶被告马文举所有的冀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东驾驶的被告王坤所有的冀C×××××长安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型轿车又与原告吕某某驾驶的装载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抚宁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因被告冀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冀C×××××长安牌小轿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无责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因冀C×××××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逃逸,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责任免除,应由被告马文举按事故责任承担70%。原告要求医疗费26714.29元,提交了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后期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确定后期治疗费3500元为宜。原告实际住院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900元(19天×100元)。原告要求营养费9000元,考虑其受伤及治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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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呼淑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尹某某与呼淑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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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的伤情是他伤还是自伤,曹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顾某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左耳感音神经性聋”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顾某某损失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曹颜辉受曹某委托联系人员装葡萄车,曹某对顾某某等人没有拒绝,顾某某与曹某已经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曹某与顾某某之间为雇佣关系的认定、曹某与顾某某二人承担责任比例的认定、曹颜辉与刘玉强不承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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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陈某1、陈某2身体受伤,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1、陈某2虽属农村户口,但二人均系在城镇就读的未成年学生,无收入来源,二人在城镇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相当,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某1、陈某2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本次事故并未造成陈某1实际收入减少为由,主张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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