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并在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减速慢行,且未让行人先行,造成死亡一人、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田某某因索要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殴打情节并索要赌债,同时马某有前科,王某某、田某某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中马某、田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门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门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门XX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且犯罪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门XX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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