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且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冉某重伤,且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及时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冉某的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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