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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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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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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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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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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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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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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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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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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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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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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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