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及大连市沙河口区园林管理处树木、绿地损失,并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以及受害人的过错是发生本案的根本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系偶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追究的刑事责任,综合全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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