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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刘某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余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刘某余的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博扬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上诉人焦博扬、刘某余、刘保松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振国审判员 赵锐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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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现情况后制动不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倪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肇事货车车主严某及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亲属的谅解。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评价被告人倪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倪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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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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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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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在案发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审前考察后,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适用缓刑,被告人不致于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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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平某在案发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其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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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物质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确有悔罪表现,在社区服刑对社会无危害性,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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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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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遇险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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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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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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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闵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在审理期间,且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评估考察,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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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考察,认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受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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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被告人张某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纳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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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无证无牌车辆而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明知是无牌证车辆、且严重超载而驾驶,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已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其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提出的辩解与证据、事实、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以采纳。但结合湖北省赤壁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贺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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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因伤住院期间,委托其妻代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能依照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当,本院应予采纳,但结合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的审前社会评估调查报告,可以对被告人刘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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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上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驾驶车辆因对路面观察不力,操作不当,而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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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第十九条  第四款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年审的大客车,因车速过快、车况不良、采取措施不当,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湖北省石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赵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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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易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积极赔偿被害方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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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年检车辆,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长  李德庆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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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高红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红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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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刘某、彭某某、天门市公路管理局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刘某、张某某、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天门市公路管理局对天仙公路负有管理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道路管理瑕疵,未能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未知名土石堆放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公路上堆放土石,引发了此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权利人可待土石堆放人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害人刘某海乘坐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天门市公路管理局提出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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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雨天行车时未减速行驶,确保安全,从而引发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鲁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根据上诉人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系法定幅度内量刑,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上诉人鲁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上诉人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不适宜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鲁某“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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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对路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公安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转告,被告人孟某具有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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