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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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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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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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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吕某某曾犯交通肇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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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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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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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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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意见成立。被告人曲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曲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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