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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发回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少军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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