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和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太轻,没有维护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本案刑事部分公诉机关并未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均无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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