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乔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相撞,一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赔偿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被害方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拨打报警电话,从医院治疗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邢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邢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邢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闫某某家属的全部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闫某某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杨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在事发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没有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被告人于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于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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