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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萧某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过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并未认定萧某某存在超速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周**不服该认定书亦申请了复核,经复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亦未认定萧某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存在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萧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上诉认为萧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虽然萧某某系农村户籍,但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举示了购房合同、居住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依靠城镇收入维持生计,已脱离了农村的生产生活,一审据此认定萧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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