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甲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裴某甲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裴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子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孙某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程子武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程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已取得孙某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程子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程子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子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被治安处罚,致被害人三处重伤,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王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王某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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