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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接收货币一方系指出借方,本案涉及的借款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为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吕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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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并未就合同履行地作规定,且原告王大某的住所地在本市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余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余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玲玲书记员:郁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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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即便上虞市银河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银河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系同一企业,上述3,500万元并非李某某在本案中的出借款项又以“走账”的形式简单、直接地回流至李某某可能实际控制的公司,而应另有案外其他的资金往来原因。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借款协议》、《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曾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案6份《借款协议》及3份《还款协议》上加盖的信融小贷的公司公章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公章真实,信融小贷对此亦无异议。一审法院结合公安机关对韩某某、倪某某的讯问笔录,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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