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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4号:丁某诉种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与种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种某确未按照《协议书》第一条第三款之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打入指定账户,因此种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丁某有权主张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本案丁某主张其实际损失包括房屋租金损失、人工损失、因签订合同未履行造成的损失、样车损失。关于房屋租金、人工损失均是诉争股权的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与股权转让的损失并非同一概念,且鑫博安公司始终未由种某控制,将经营成本作为股权转让的损失明显不妥,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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