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毕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赵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毕某认罪、悔罪,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其所在社区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毕某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辛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侯某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肇事后找来孙宏伟顶替,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谎称自己是肇事汽车乘员,孙宏伟系肇事司机,其目的就是让孙宏伟顶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其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方面亦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故被告人刘某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让他人顶替,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某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祝某经济损失,得到祝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曲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判处缓刑。辩护人认为,曲某某倾尽全家之力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原判以曲某某有前科犯罪作为不判处缓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查,上诉人曲某某认罪悔罪,在原审期间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二审期间曲某某之母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父母部分民事赔偿款,被害人父母请求对曲某某判处缓刑。上诉人曲某某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其虽有前科犯罪,但本案对其处以缓刑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经过审前社会调查,鞍山市铁西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同意对被告人曲某某判处非监禁刑。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二审期间,赵XX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部分达成和解,赵XX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以及绥中县司法局同意对赵XX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赵XX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故对其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国某在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国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国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冀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冀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驾车违反通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赵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监管条件。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3)绥未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其所在社区同意接受被告人并对其矫正,故对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某2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定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白某1、白某2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周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立平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又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立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立平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香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犯罪逃逸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玉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香违反交通安全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井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三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合理经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井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刘某各种经济损失196108.5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鸿飞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鸿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鸿飞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超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超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东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莹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莹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兴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树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兴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宏峰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缓刑,此次犯罪与前罪属同类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犯罪逃逸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宏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又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致二人重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由他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忠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由他人顶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秀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文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秀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魁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魁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春元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春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春元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壮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壮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立秋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立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立秋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长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身体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五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长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长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身体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属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能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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