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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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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某)(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某)(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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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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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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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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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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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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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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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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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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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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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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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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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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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5mg/100ml,无其他加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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