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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经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害人家属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可以得到赔偿,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足部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车主尚没有给予赔偿,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取得被害人江某1家属的谅解,故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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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富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富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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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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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曲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曲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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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注意避让行人,与步行人候某某相撞,造成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上述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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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XX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且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齐XX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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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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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盖某某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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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系投案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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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的车主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郑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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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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