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诉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李某某离开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原告李某某主张是因被告裁员,原告离开格某公司,被告提出是原告自行离职,不来上班。双方对此均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出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原告离职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原告是因被告裁员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 ...

阅读更多...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于2012年2月进行经济性裁员。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故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明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其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在2012年2月末,因此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三个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原告李某某因个人原因递交离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原、被告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被告公司其企业特点要求24小时连续生产,不能间断,实行三班两倒工作方式 ...

阅读更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王某某离开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原告王某某主张是因被告裁员,原告离开格某公司,被告提出是原告自行离职,不来上班。双方对此均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出示。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 ...

阅读更多...

原告王海峰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王海峰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

任双诉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任双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的提出员工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

原告曹丽某诉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曹丽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的提出员工5月m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

田某诉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田雨与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其未给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54652.9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7326.49元的请求,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

阅读更多...

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白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白某某于2008年8月至2018年4月26日在安某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薪3,0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在仲裁及法院审理此案时,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离职申请表中写明:因上诉人原因,无法安排白某某正常司机工作给予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被上诉人不是自行离职,而是上诉人单位给予辞退,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单位应当向被上诉人白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安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判决判项部分有误,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 ...

阅读更多...

毕某某与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处理双方当事人争议主要解决三个焦点问题。一是二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何种工作制度,这种工作制度应否给付节假日、双休日工资。二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项明确约定长途运输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不定时工作制。毕某某在安某某公司从事长途运输汽车驾驶员工作。工作性质是不定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费的规定。毕某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受每周双休日休息的限制。上诉人毕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自2009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一直从事运输工作未休息事实的存在,又未提供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掌握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毕某某此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是上诉人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何种标准给付上诉人毕某某经济补偿金。二上诉人提供的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工资表证实 ...

阅读更多...

田某与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上诉人田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及未休年假的证据材料,且劳动仲裁部门亦没有对此进行仲裁,上诉人田某计算的由上诉人给付休息日工资302806元及未休年假工资22575元,没有计算依据。上诉人田某在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即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方式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给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对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2条第3款是否应撤销及劳动合同第6条是否应认定无效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时并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上诉人田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付休息日、未休年假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第二、关于上诉人英博(哈尔滨)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所提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该协议约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54652 ...

阅读更多...

黑龙江安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董某某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31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上诉人虽没有为被上诉人董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被上诉人董某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董某某提出的给付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应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主张权利。另外,上诉人虽主张签到簿上所记载的董某某在双休日的签到情况不属实,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