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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淑芹与被告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肇事事实、责任认定及投保事实均无异议,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已形成客运合同的事实清楚,做为被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在运载旅客过程中应保证原告的身体安全,公安交警部门已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因此被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因人身伤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尹某与被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其行为应由雇主被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被告对部分赔偿项目存在争议。一、关于医疗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认为原告用药在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二、关于误工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无职业,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已满60周岁,已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务收入,本案原告无任何劳动收入,故不予赔偿。而原告认为本人是农民,并不存在法定年龄退休问题,以种地维持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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