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的提出员工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向原告工资卡中打入给其补发工资、法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1983.79元。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柳迎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2013年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事实上是在2013年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薛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并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的提出员工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向原告工资卡中打入给其补发工资、法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9399.54元。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一焦点问题是,关于原告刘某与被告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被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于2013年4月28日制定了环宇格某粮食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原告在此次裁员方案之内,被告这种经济性裁员是法律所允许的,尽管在裁员方案中提出员工于5月2日开始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际做法是在5月28日与被裁减下来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的经济性裁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第二焦点问题是,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等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院综合审查原告诉讼请求及仲裁裁决内容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二、拖欠被告2018年2月、3月的工资支付问题;三、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需受到两个条件限制:第一,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第二,单位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原告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条件为由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劳动合同,需要原告证明被告王某不能胜任工作。通过举证质证,原告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录用条件,同时原告虽然举出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院综合审查原告诉讼请求及仲裁裁决内容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二、拖欠被告2018年2月、3月的工资支付问题;三、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需受到两个条件限制:第一,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第二,单位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原告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条件为由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劳动合同,需要原告证明被告王某不能胜任工作。通过举证质证,原告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录用条件,同时原告虽然举出证据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