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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郭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且由被告王某、赵磊提供保证,是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海伦市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重新确定借款合同关系的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依法除返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对利率标准,因双方有争议又不能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项、第8项的规定,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王某、赵磊在担保书中标明“如到期王某某不偿还,由王某、赵磊偿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讼有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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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姜某某、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及担保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贷款联保小组,向原告借款,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李松金死亡,故借款应由三被告负责偿还。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姜某某、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贷款本金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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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宫某和、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兰西支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宫某和、佟某某、孙小伟、李晓红、孙小华、崔海艳、宫某忱、邢国彬签订了联保协议,后宫某和、孙小伟、孙小华三户向邮政银行兰西支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邮政银行兰西支行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发放了借款,宫某和与佟某某、孙小伟与李晓红、孙小华与崔海艳应当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对于邮政银行兰西支行主张自借款之日至2018年4月11日,除去借款及逾期期间三户已偿还的部分,借期(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2月18日)内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3.5%,逾期(2011年12月19日至2018年4月12日)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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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勾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勾平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就贷款金额及利息、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在合同中进行了具体的约定,由此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款情况及当事人认可一致的陈述,确定被告勾平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8,732.1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因被告赵小文、臧士凯、张志超、孙国森在合同中担保人处签字,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关于被告赵小文、臧士凯、张志超、孙国森辩称担保期限已过六个月,担保人应免除担保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对担保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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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隋某某因种地向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原告将借款提供给被告隋某某,双方对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等均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到期后被告有义务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隋某某与被告谭桂朴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用于共同生产生活,且被告谭桂朴在借款申请中签字摁印,二被告对该借款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于明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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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因种地向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原告将借款依法给被告丁某某,双方对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等均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到期后被告有义务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丁立国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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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周福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证人林某证言,证实二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4日,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泥尔河信用社与被告张某、周福和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为循环使用借款合同,并且合同约定二被告张某、周福和互为保证人,对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每笔贷款的最后还款日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日;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后清偿完结止;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30%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在合同尾页签字并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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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一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证据二借款凭证、证据三中国银监会黑龙江银监局黑银监复[2015]455号文件、证据四绥棱县泥尔河乡青山村村委会证明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证人邹某证言,证实二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16日,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泥尔河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某、牛某某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为循环使用借款合同,并且合同约定二被告张某某、牛某某互为保证人,对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0日,每笔贷款的最后还款日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10日;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后清偿完结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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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证人林某证言,证实二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8日,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泥尔河信用社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为循环使用借款合同,并且合同约定二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互为保证人,对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20日,每笔贷款的最后还款日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20日;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后清偿完结止;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30%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在合同尾页签字并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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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铁某、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应予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证人邹某证言,证实二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28日,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泥尔河信用社与被告牛铁某、赫某某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为循环使用借款合同,并且合同约定二被告牛铁某、赫某某互为保证人,对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贷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0日,每笔贷款的最后还款日期不得超过2017年11月20日;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后清偿完结止;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30%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在合同尾页签字并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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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孔某某、张淑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作为连带保证人的部分责任,起始时间应从2017年9月22日认定,确定原告履行了16500的保证责任,其要求被告孔某某偿还16500元本息(利息计算以月利率2.5%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淑波作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代为支付的借款16500元及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计息,按月利率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淑波负以上款项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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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相某某、于文生、王某某、于某某与邓安海、鄂某某追偿权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五原告与被告在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因生产生活需要贷款,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但被告未如期偿还,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向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债务因保证人的承担已免除。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邓安海贷款时鄂某某在“农户借款人面谈记录”配偶处签字按印,该贷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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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管树林、姜春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签订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管树林偿还该分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在被告管树林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时,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了贷款本息,原告依法取得向被告管树林追偿的权利。被告姜春秋与被告管树林系夫妻关系,且二人共同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声明,应视为二被告承认本案原告追偿之债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姜春秋依法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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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与刘某某、周某某、文伟力、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某邮储银行与六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原告望某某邮储银行与六被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六被告偿还本金时没有足额还款,有违约行为。该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夫妻应对家庭债务共负责任,六被告作为同一联保小组成员应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望某某邮储银行要求被告刘某某、周某某、文伟力、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要求六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六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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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与陈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于贵双、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某邮储银行与八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原告望某某邮储银行与八被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在借款到期后已将借款结清,被告陈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于贵双、邵某某在偿还借款本金时没有足额还款,有违约行为。该借款用于被告人家庭生产、生活,夫妻应对家庭债务共负责任,被告陈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于贵双、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作为同一联保小组成员应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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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与张某、赵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王某、张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望某某邮储银行与六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原告望某某邮储银行与被告张某、王某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王某某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违约行为。该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夫妻应对家庭债务共负责任,六被告作为同一联保小组成员应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望某某邮储银行要求被告张某、赵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要求六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负担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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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与张某、魏国、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与被告张某、魏国、付某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张某应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现被告张某逾期未偿还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魏国、付某某为张某贷款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合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贷款本金36999.92元及利息21626.64元,合计58626.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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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与杨某、陈某某、陈某某、夏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杨某之间签定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某应负给付义务,原告邮储银行主张被告陈某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要求陈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杨某、陈某某、夏红某签定有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被告陈某某、夏红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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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与庄某某、池某某、周某、于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四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某某给付原告邮储银行贷款本金30180.39元及利息8065.86元;被告池某某给付原告邮储银行贷款本金30147.59元及利息7686.58元;被告周某给付原告邮储银行贷款本金20241.53元及利息5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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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某某支行与孙某某、薛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三被告签定的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三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贷款本金29999.95元及利息10838.52元;被告薛某某给付原告贷款本金29999.95元及利息10838.52元;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贷款本金19999.92元及利息7109元,三被告贷款利息均计算至201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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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李成录、吴某某、李某、李成君、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成录、吴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李成君、李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成录、吴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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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唐银某、陈某某、姜某、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唐银某、陈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姜某、姜某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银某、陈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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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杜某某、谷淑香、于金海、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杜某某、谷淑香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于金海、于某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谷淑香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44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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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张某某、田某某、沈某某、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张某某、田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沈某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田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2727.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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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李成君、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成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成录、李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某、李某、李成录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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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宁某某、丛某某、任某、刘金成、高兴旺、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宁某某、丛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毕某某、任某、刘金成、高兴旺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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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高兴旺、王淑香、宁某某、任某、刘金成、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高兴旺、王淑香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宁某某、任某、刘金成、毕某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兴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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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与李某、何某某、李成录、李成君、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某、何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成录、李成君、李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何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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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与刘玉山、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海伦市邮储银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利率约定合法。原告海伦市邮储银行与六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约定保证方式系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原告海伦市邮储银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被告根据担保法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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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某、田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某、田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某、田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李某、田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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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与杨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宋淑晶、冯某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宋淑晶、冯某某、曹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杨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宋淑晶、冯某某、曹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宋淑晶、冯某某、曹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杨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宋淑晶、冯某某、曹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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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与陈某、赫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被告陈某、赫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陈某、赫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赫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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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县支行与沈某、曹某、曹某、李某某、王金和、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被告沈某、曹某、曹某、李某某、王金和、周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沈某、曹某、曹某、李某某、王金和、周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曹某、曹某、李某某、王金和、周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沈某、曹某、曹某、李某某、王金和、周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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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有、李某某、王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有、李某某、王某、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有、李某某、王某、王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有、李某某、王某、王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有、李某某、王某、王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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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徐海丰、王淑丽、张某、孙某某、刘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被告徐海丰、王淑丽、张某、孙某某、刘某、孙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徐海丰、王淑丽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徐海丰、王淑丽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徐海丰、王淑丽、张某、孙某某、刘某、孙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并约定互为连带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要求被告张某、孙某某、刘某、孙某某对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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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吴某某、李某某、幺洪某、孙某某、薛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与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幺洪某、孙某某、薛成某、赵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幺洪某、孙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幺洪某、孙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幺洪某、孙某某、薛成某、赵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并约定互为连带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要求被告吴某某、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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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与肇东市润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互相佐证,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肇东市润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明。2013年3月2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与被告肇东市润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肇东市润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产原材料采购,借款利率(年)8.4%,支用方式为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为12个月,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201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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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与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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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与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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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与刘某某、宋某某、鑫生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宋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依约向二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发放了贷款,二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宋某某的贷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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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某某与绥化市郊农电局、唐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唐国辉明知其母李彦清将北林区四方台天顺粮油经销处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变压器及线路等设备抵偿给原告薄某某。却以非唐士民本人签字的虚假合同到被告绥化市郊农电局办理变压器所有权变更手续。并向被告绥化市郊农电局办理申请停电,给原告薄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唐国辉使用虚假买卖合同到被告绥化市郊农电局所属的四方台供电所申请变更变压器用电所有人,被告绥化市郊农电局所属的四方台供电所既未依据原变压器用电所有人唐士民本人申请,也未核实唐士民证明文件效力,即根据被告唐国辉提供的书面材料办理了过户。不仅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7.改变用户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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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新与马某、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与被告马某共同出资购买吊车用于经营,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后被告贾超为原告出具借据中关于双方共同购买的吊车归马某所有、马某给付原告购车款及利息的约定系散伙协议,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马某应按此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其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义务,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力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马某属于预期违约行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马某一次性给付借据中约定的全部款项。关于借据中约定被告马某给付原告20,000.00元利息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且给付利息的约定系双方意思自治下产生的,故原告主张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马春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贾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经确认系其本人签署,故被告贾某某应对被告马某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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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某与张某和、张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张某和将原告李红某撞伤后,经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认定被告张某和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和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与被告张某和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同意逾期支付双倍利息,被告张某某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只约定逾期二倍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率的标准,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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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被告王万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万利、姜淑平、周学田、范秀岩、秦续文、焦亚秋、苏循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与被告王万利、姜淑平、周学田、范秀岩、秦续文、焦亚秋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合同,及原告与苏循山之间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王万利、姜淑平、周学田、范秀岩、秦续文、焦亚秋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并应承担连带责任。苏循山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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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李德燕、张华、苏长桂、苏长龙、张秋霞、李凤来、杜显梅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李德燕、张华、苏长桂、苏长龙、张秋霞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合同,及原告与李凤来、杜显梅之间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李德燕、张华、苏长桂、苏长龙、张秋霞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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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被告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李秀玲、牟文才、刘淑娟、刘桂云、李宝平、康清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李秀玲、牟文才、刘淑娟、刘桂云、李宝平、康清波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合同,及原告与康清波之间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李秀玲、牟文才、刘淑娟、刘桂云、李宝平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并应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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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诉被告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广莉、陶敏、王业辉、任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与被告宋某某、徐广莉、曹桂明、陶敏、王业辉、任丽娜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合同,及原告与李凤来之间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宋某某、徐广莉、曹桂明、陶敏、王业辉、任丽娜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并应承担连带责任。李凤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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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与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于某某、石美华应否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与于某某、石美华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与大庆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向于某某、石美华支付290,000.00元购房借款的义务,于某某、石美华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于某某、石美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主张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于某某、石美华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行与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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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文某、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于文某应否给付新亿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共计5,577,388.35元和担保费180,000.00元。于文某与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箭信用社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5,000,000.00元,新亿担保公司为保证人,于文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新亿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于文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5,577,388.35元,新亿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新亿担保公司向于文某追偿代偿的借款、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于文某与新亿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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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某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合同系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到期后,孙绍国、李延秀应依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上诉人孙绍国称所借款项为他人所用,经查明上诉人孙绍国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是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在办理贷款业务和取钱均为本人签字,至于贷款是否为他人所用,属孙绍国与案外人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孙绍国与银行之间形成的贷款法律关系。孙绍国理应为债务人,负有清偿贷款债务的义务。如所借款项为他人所用可向他人主张权利。上诉人卞某某、付强、赵东海、武俊江上诉称此贷款担保已超过担保时效,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查明上诉人卞某某、付强、赵东海、武俊江在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为合同期满后两年,时间应为2014年2月6日,而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起诉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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