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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滨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众易建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系法人单位,借款协议中虽无利息的约定,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众易建筑公司向上诉人吉滨房地产公司主张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主张逾期利息的给付时间及利息的计算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吉滨房地产公司述称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已将房价作调整作为免除利息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186.00元,由上诉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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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纪某与被上诉人任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某某在上诉人任某某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赵某某对尚余欠款应承担给付责任。丁纪某在借据及担保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捺指纹,应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对此案判决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债务人找其担保时隐瞒其他债务,非不承担担保责任之理由。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借款债务人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其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因原始借据尚在任某某处,且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实已全部还清欠款,因此,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619.00元,由上诉人丁纪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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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滨热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王某某已按上诉人江滨热电公司与哈尔滨国安特种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热网管道工程合同关系向其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诉人江滨热电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上诉人王某某在诉讼中对上诉人江滨热电公司偿还的五万元利息应视为诉讼中的自认,应予认定。上诉人江滨热电公司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对本息的计算无误,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5280.00元,由上诉人绥滨县江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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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全、贺某某与谢宝海、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全、贺某某与谢宝海、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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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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