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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绥芬河市海天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海天市场员工手册系打印形成,没有被告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核实真伪,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该组证据中的电工班上下班时刻表上加盖有被告公章,被告虽然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有异议,但未申请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故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采信。根据该证据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海天市场电工班上班时间为上午7时20分上班,下班时间为下午18时20分。证据二、书面证言6份。欲证明:海天市场从开业起至今上班时间为上午7时20分,下班时间为18时20分;除春节放假外,全年其他假日不休息,正常营业。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形式要件以及原告欲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出具证言的其中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无法确认真伪,另外四份证言没有出具者的身份证明,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在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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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海天市场与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关于双倍工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二审中其当庭提出撤回该项诉讼请求。但应根据上诉人在仲裁委及一审中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到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的工资给付补偿。原审判决保护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费问题。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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