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疲劳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丙、被害人魏某乙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8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辛集乡边庄478号。2011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上诉人王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系过失犯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谢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江苏省沛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救治被害人,并且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武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小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奚小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奚小某在案发后能够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的处理,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奚小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被害人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协助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纪某上诉所提其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考虑到纪某的自首和赔偿情节,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纪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对纪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纪某逃逸两小时后即主动投案,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又能委托亲属在二审期间再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再次取得对方谅解,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纪某所在社区亦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该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纪某能够再次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车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近亲属对其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让群众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并驾车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且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正确,正确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员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其当庭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的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谅解的意见,公诉人无异议,经查属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的张某年纪大,身体不好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认为该意见非法定从轻情节,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本院不采纳该辩护意见。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翟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愿意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成立,可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张某已对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谅解。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社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伟华、张立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系过失犯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田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亲属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上述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现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属自首,且对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4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考单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态度等量刑因素,考虑到该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安某在案发后能够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近亲属之诉讼代理人诉称,“因被告人安某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案证据显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周某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考虑到上诉人周某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并同意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亲属对其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秀花,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能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其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时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接受交警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补偿了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黄某3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无重新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平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平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平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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