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学功 审 判 员 黎晓静 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 书记员:何伦波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廖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乙、廖某丙的合理、合法请求部份应由上诉人廖某甲赔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肇事人廖某甲予以赔偿,但被害人家属在未查明廖某甲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钥匙交给廖某甲度车,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相应的减少廖某甲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廖某甲提出“交警队责任划分有问题”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廖某甲明知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而仍然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肇事的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受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同时因其犯罪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害人王章银生前是邯郸新锐高档纱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具有稳定的固定收入,且在邯郸市丛台区苏曹乡南苏曹社区有租住房屋,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对待。由于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驾驶的冀D×××××号别克牌轿车,被保险人侯付玲为该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应在保险分项限额12000元内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事故所造成的相关实际损失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寿衣费1600元,运尸费(穿衣)1800元,均应包含在丧葬费中支出,故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其中诉求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虽然投保人盖章,但是“投保人声明”栏系保险人打印的格式语言,不能证明“投保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保险人财保公司鄂州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投保人告之了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因此,一审法院以无法证实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为由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上诉人财保公司鄂州分公司对投保人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有限公司龙感湖分公司没有明确的尽到告之义务,对超载免赔10%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上诉吴某贵未提供与受害人的亲属证明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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