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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其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驾驶的系两轮摩托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