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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审判员 姜光日审判员 李龙俊 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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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武哲审判员  孙忠武审判员  高元娥 书记员: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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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彬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陈川鹏 审判员  王均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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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齐心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佟齐心在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25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佟齐心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意执行机关对其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佟齐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人民陪审员 李沫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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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连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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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至2015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雪冰审判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 书记员: 董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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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闫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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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龙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龙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王志刚审判员薛征平 书记员:孙 祚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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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薛征平 审判员  王均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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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康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故其减刑应适用2012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某某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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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减刑时应适用2012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少婷 审判员  詹 军 审判员  童 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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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东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本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故其减刑应适用2012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本东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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