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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