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构成交通肇事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强犯罪后自首,其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樊丽娟以此要求对被告人王志强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志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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