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娜自2011年4月13日起在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了工作服照片及工资明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倍工资问题,本院认为,双倍工资并非以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而是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其仲裁时效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并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娜于2011年4月13日起在上诉人处工作,至2012年4月12日上诉人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自2012年4月12日起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被上诉人王娜至2013年5月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