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是一种物质补偿,并非遗产,作为死者的父母、妻子、女儿都有权利享受这种补偿,此款应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精神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作为精神痛苦的补偿,精神抚慰金属于特定的抚慰对象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此死者的妻子、子女、父母亦有权利享受这种补偿及安慰;被告受领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后将款据为已有,是对死者其他至亲之人的一种伤害,原告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闫洪涛死亡后其近亲属为父亲闫某某、母亲李秀霞、妻子付赏英及两个女儿闫某1、闫某2,在李秀霞去世后,原告两个女儿已经放弃继承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于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人保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沧州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本案中被告于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于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人保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保沧州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本案中被告于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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