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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代张永春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200万元”,原告的诉状中“…至此,张永春欠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由被告偿还…”,均体现出在协议签订后,由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张永春偿还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将财产交付被告,从而免除张永春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因此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债务转移协议。该份债务转移协议虽是原、被告双方签订,但协议内容影响到债权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债权人农村信用联社的签字认可,且在张永春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农村信用联社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知道亦不认可,不存在追认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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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代张永春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200万元”,原告的诉状中“…至此,张永春欠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由被告偿还…”,均体现出在协议签订后,由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张永春偿还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将财产交付被告,从而免除张永春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因此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债务转移协议。该份债务转移协议虽是原、被告双方签订,但协议内容影响到债权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债权人农村信用联社的签字认可,且在张永春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农村信用联社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知道亦不认可,不存在追认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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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代张永春偿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200万元”,原告的诉状中“…至此,张永春欠肃宁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由被告偿还…”,均体现出在协议签订后,由肃宁县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张永春偿还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及利息的意思表示,张某某将财产交付被告,从而免除张永春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因此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债务转移协议。该份债务转移协议虽是原、被告双方签订,但协议内容影响到债权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债权人农村信用联社的签字认可,且在张永春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农村信用联社明确表示对该协议不知道亦不认可,不存在追认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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