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潘某有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鉴于潘某坦白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革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革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给予支持;量刑建议适当,给予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又鉴其能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以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贾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一人死亡,两车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范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孙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的车主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郑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社区接受矫正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张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孙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孙某甲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性,判处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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