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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孔令全、望某某广招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获得赔偿。肇事车辆负主要责任,对梁某某负7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梁某某予以赔偿。梁某某的第一次起诉时,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已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梁某某335,000.00元,本次诉讼应扣险已赔偿的数额。本次诉讼梁某某的合理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70%对梁某某予以赔险,如有不足,由侵权人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梁某某在肇东人民医院支出的医疗费10,253.80元,已核销6,137.57元,剩余4,116.23元,在大庆市第三医院医疗费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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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樊某某、王国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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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樊某某、王国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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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樊某某、王国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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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樊某某、王国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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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樊某某、王国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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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樊某某、王国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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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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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樊某某、王国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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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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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樊某某、王国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扣除已经赔付的款项21,240元问题。在一、二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承认收到王国晶赔付款43000元,该款包括上诉人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元,樊某某同意在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赔偿款51555.75元中扣除该21240元款项。因此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二、关于一审判决护理费是否超诉讼请求问题,樊某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给付护理费为8280.00元,一审判决支持9893.09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按照关于护理费给付标准问题,计算支持护理费9893.09元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所提一审判决给付的赔偿款数额51555.75元,应当扣除已经先期赔付的21240.00元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护理费超诉讼请求,应当赔偿8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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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崔某某、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一审判决上诉人崔某某为承担责任主体是否错误问题。在本案中,崔某某同意承担责任,虽然崔某某与庆东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并不是事故机动车辆挂靠,所以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赔偿相应财产损失问题。在原审法院审理时,上诉人并没有提出要求赔偿摩托车损失诉讼请求,且对于摩托车的价格问题,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第三、关于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毕某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死者刘君友及被抚养人毕某某在城镇居住的证明材料,因此原审法院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第四、关于一审判决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因死者刘君友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并未给上诉人毕某某在精神上造成更大伤害,因此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上诉人所提以上四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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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与于某某、黄清波、武志军、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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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与于某某、黄清波、武志军、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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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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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与于某某、黄清波、武志军、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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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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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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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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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与于某某、黄清波、武志军、肇东市顺风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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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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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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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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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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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武志军驾驶黄清波所有的夏利牌出租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翻入沟内,致使车上乘坐人员于泳莲被甩出车外,造成身体四级伤残的的严重后果。经肇东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泳莲属于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于泳莲在事故发生前虽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其被抛出车外,即相对于车辆本身而言其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故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理赔条件。又因于某某所受伤害与其所乘坐的车辆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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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志远与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姜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东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永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范永强驾驶的肇事车辆×××(×××)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肇事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合理的赔偿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对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的费用,应由被告范永强按责赔付。原告请求被告范永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高,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丛志远系被告范永强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车辆挂靠于被告安达市龙安动输服务有限公司,故被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残废赔偿金192,682.00元、丧葬费20,397.00元、姜某某生活费68,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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