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肇事后找来孙宏伟顶替,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谎称自己是肇事汽车乘员,孙宏伟系肇事司机,其目的就是让孙宏伟顶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其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方面亦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故被告人刘某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让他人顶替,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某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祝某经济损失,得到祝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作出虚假陈述,虽然其在事故发生后短时间内返回事故现场,但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否认其为肇事者,其主观上是为逃避责任追究,客观上造成对事故责任人确定的延误,应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陈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符合监管和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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