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另案中的鉴定虽然是作为被告的刘某某向法院申请的,但寇某某作为另案中的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且鉴定结论证明了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刘某某所写,故本案的鉴定费用2000元应属于损害赔偿范围,寇某某应承担给付义务。但原告主张的去鉴定的往返费用过高,属扩大损失应予调整,对此本院支持肇州往返哈尔滨大巴车费用84元,肇州往返大庆大巴车费用7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1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刘某某以借款人名义在案涉借据中签名,借据中亦写明从被上诉人隋振才处借款,故案涉借据能够证明借款的出借人为隋振才、借款人为刘某、刘某某,借据中虽写明吴国刚从隋振才处借款,但借据中并无吴国刚签名,故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并非吴国刚。上诉人刘某并未否认案涉借款的事实,只是辩称案涉借款系通过其妹妹即本案证人刘某从马永玲处借款,但证人刘某与刘某存在利害关系,且仅有刘某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刘某、刘某某从马永玲处借款,故刘某的辩解及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对抗其为隋振才出具的书面借据。上诉人刘某、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涉借据中签名应当预见到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二人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某、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王某某出具欠据是否受胁迫问题。派出所的证明可以证明上诉人出具欠条时未受到胁迫,王某某及两位担保人的陈述,对方不认可,亦不足以证明。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问题。在一审法院二次庭审中,王秀丽陈述借款过程后,王某某虽然称王秀丽陈述不属实,自己却陈述王丹从王秀丽处、王丹同学处往家拿钱并且王丹还拿了工资钱。王某某接着又陈述不知王丹从哪里拿的钱。通过陈述可以看出王某某与王丹共同生活期间从王秀丽处借款事实存在。因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发生在王丹与王某某同居期间,属于熟人之间的借款,在王丹与王某某发生矛盾后,要求出具欠条符合常理,且王秀丽出示的商品房销售凭证,以证明王某某对涉案借款用丰绅帝景二期5号楼1单元201作抵押,王某某对此无异议,进一步证实王某某借款事实存在。关于借款数额,虽然欠据上是12万,但被上诉人王秀丽认可实际出借款为11.5万元,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借款数额为1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的其他方面一审认定亦无不当,不再赘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王某某出具欠据是否受胁迫问题。派出所的证明可以证明上诉人出具欠条时未受到胁迫,王某某及两位担保人的陈述,对方不认可,亦不足以证明。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问题。在一审法院二次庭审中,王秀丽陈述借款过程后,王某某虽然称王秀丽陈述不属实,自己却陈述王丹从王秀丽处、王丹同学处往家拿钱并且王丹还拿了工资钱。王某某接着又陈述不知王丹从哪里拿的钱。通过陈述可以看出王某某与王丹共同生活期间从王秀丽处借款事实存在。因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发生在王丹与王某某同居期间,属于熟人之间的借款,在王丹与王某某发生矛盾后,要求出具欠条符合常理,且王秀丽出示的商品房销售凭证,以证明王某某对涉案借款用丰绅帝景二期5号楼1单元201作抵押,王某某对此无异议,进一步证实王某某借款事实存在。关于借款数额,虽然欠据上是12万,但被上诉人王秀丽认可实际出借款为11.5万元,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借款数额为1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的其他方面一审认定亦无不当,不再赘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王某某出具欠据是否受胁迫问题。派出所的证明可以证明上诉人出具欠条时未受到胁迫,王某某及两位担保人的陈述,对方不认可,亦不足以证明。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问题。在一审法院二次庭审中,王秀丽陈述借款过程后,王某某虽然称王秀丽陈述不属实,自己却陈述王丹从王秀丽处、王丹同学处往家拿钱并且王丹还拿了工资钱。王某某接着又陈述不知王丹从哪里拿的钱。通过陈述可以看出王某某与王丹共同生活期间从王秀丽处借款事实存在。因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发生在王丹与王某某同居期间,属于熟人之间的借款,在王丹与王某某发生矛盾后,要求出具欠条符合常理,且王秀丽出示的商品房销售凭证,以证明王某某对涉案借款用丰绅帝景二期5号楼1单元201作抵押,王某某对此无异议,进一步证实王某某借款事实存在。关于借款数额,虽然欠据上是12万,但被上诉人王秀丽认可实际出借款为11.5万元,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借款数额为1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的其他方面一审认定亦无不当,不再赘述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