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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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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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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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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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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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