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