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徐某上诉称:被害人存在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武穴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