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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抢救伤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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