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高某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高某玉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高某玉犯罪情节较轻,经舒兰市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经其所居住的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家属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吉林市昌邑区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舒兰市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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