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且这些证据在(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529号判决中已被认定,故本院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和舒雅公司的融资合同和诉讼情况 2014年5月15日,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与舒雅公司签订一份《授信额度协议》(2014年芜中银额字054号),约定中国银行芜湖分行提供舒雅公司授信额度1,524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如果舒雅公司未按照该协议或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款项全部立即到期。根据该协议,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先后六次共向舒雅公司发放贷款1,320万元,具体为: 2014年5月12日,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与舒雅公司签订一份《国内融信达业务申请书》,约定舒雅公司将其对案外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绸集团”)享有的2,3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且这些证据在(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529号判决中已被认定,故本院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和舒雅公司的融资合同和诉讼情况 2014年5月15日,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与舒雅公司签订一份《授信额度协议》(2014年芜中银额字054号),约定中国银行芜湖分行提供舒雅公司授信额度1,524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如果舒雅公司未按照该协议或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款项全部立即到期。根据该协议,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先后六次共向舒雅公司发放贷款1,320万元,具体为: 2014年5月12日,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与舒雅公司签订一份《国内融信达业务申请书》,约定舒雅公司将其对案外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绸集团”)享有的2,3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且这些证据在(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529号判决中已被认定,故本院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和舒雅公司的融资合同和诉讼情况 2014年5月15日,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与舒雅公司签订一份《授信额度协议》(2014年芜中银额字054号),约定中国银行芜湖分行提供舒雅公司授信额度1,524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如果舒雅公司未按照该协议或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款项全部立即到期。根据该协议,中国银行芜湖分行先后六次共向舒雅公司发放贷款1,320万元,具体为: 2014年5月12日,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与舒雅公司签订一份《国内融信达业务申请书》,约定舒雅公司将其对案外人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绸集团”)享有的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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