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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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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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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乙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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