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战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战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定于被告人苏战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战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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