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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日嘎拉图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日嘎拉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不到位,未能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一款、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日嘎拉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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