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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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