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对被告人阿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阿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将被告人阿某某置于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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